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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卜·日·法拉兹 ——

广州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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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21 | 浏览次数:

广州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加强涉外工作的归口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校相关规定以及合作协议实施运行,紧密围绕学校发展目标,推进学科专业专业建设、师资培育、人才培养、科研研究国际化进程,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涉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在尊重外方利益的前提下,坚持与外方利益平等;维护国家安全,严守国家秘密;加强组织观念,维护集体行动;坚持勤俭办外事,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越权擅自做主处理涉外事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是与国(境)外高等院校、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合作项目的主体,具体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为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国际教育、学术交流提供信息和联系服务;

(三)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管理、安全教育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各单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学校师生涉外活动的审核与备案工作;

(六)会同有关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向学校师生宣传外事政策和纪律,贯彻执行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方针与政策,规范和指导各单位贯彻执行外事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

(七)负责学校层面外事活动的策划、协调与实施工作;

(八)负责与国(境)外有关机构、部门及上级外事主管部门联络,统筹开拓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渠道;

(九)负责涉及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校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的报批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来访外籍专家和学生的教学安排和生活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对外交流师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数据、信息等材料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国际活动(会议)的各项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出国教师和学生的涉外安全教育工作;

(九)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完成相关外事接待及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相关的工作;

(十)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完成来华留学生的招生、管理、安全教育等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涉及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教务部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相关专业培养计划的审核、学分互认的审核及其他有关教学教务的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教职工因公出访及来校外国专家的聘请、报批、分配及管理工作,并送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备案;

(三)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完成港澳台生及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工作;

(四)学生工作部负责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完成港澳台生及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保卫部负责港澳台生及来华留学生的安保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

(六)总务部负责涉及出国(境)交流师生、外国进修生、国际学生(含港澳台地区)校内宿舍的配备及管理工作;

(七)其他未涉及的职能部门参照所在单位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国(境)外合作项目管理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经学校批准、授权的条件下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的相关院系建立友好关系,有序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国际硕士联合培养项目。

第九条 各单位在选择国(境)外合作院校时,应本着互惠互益的原则,选择学科专业对口、交流互补性强、能与之开展实质性交流合作的项目。

第十条 各单位开展国(境)外合作项目应当遵守事前请示、事后汇报原则,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通过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不得自行开展相关业务。国(境)外合作项目申报及管理按照《广州南方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与国(境)外机构洽谈合作,但不得代表学校与国(境)外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如确需签订协议,应事先充分了解国(境)外机构的背景及资信情况。属框架协议的,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通过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属项目细则协议的,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通过,经教务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

协议的拟订和签署按照《广州南方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签订指引》(详见附件2)执行。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各单位已签订协议的项目应按协议内容实质开展工作。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承办单位暂无实质开展该项目的能力;

(二)项目承办单位未按照审批通过的项目方案执行;

(三)项目连续两年未能实质开展。

第四章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出国(境)外交流学习,促进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国际视野。

第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项目启动前应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申请主体原则上应为各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及国(境)外合作院校统筹安排项目所涉及的教学、实习活动等,并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项目承办单位应与国(境)外合作院校以及学生本人加强联系,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与国家安全的活动,要维护广州南方学院声誉,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注意人身安全,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增进友谊。

第十九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工作,具体按照《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执行。

第五章 来华留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接受和培养各层次的外国来华留学生,鼓励和倡导各教学单位用外语授课,如不能直接用外语授课,可采用双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须及时和准确地将招收来华留学生的情况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部,由学校统一录取,协助申办来华留学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等手续,各教学单位不得私下招收和录取留学生,私自收费和隐瞒不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原则,稳步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各项校纪校规。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政治管理、安全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预防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各项涉外事故和案件,维护来华留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并积极配合地方公安、安全、海关和卫生检疫等部门做好各项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鼓励来华留学生与我校的中国学生友好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相互学习,积极参加和开展各项文体活动。校内相关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具体按照《广州南方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执行。

第六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外事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应指定外事对接人负责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工作。外事对接人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传达及落实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相关的工作安排、项目申报、协议修改、外事联络、课程对接、财务核算等。

第二十八条 已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单位,自项目签署协议之日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提交本单位相关工作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对学校安排的有关工作,各单位外事对接人要积极落实。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事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指导和评价外事对接人工作,并提供协议范本、外事培训、项目宣传等协助。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应当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具体按照《广州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实施管理工作指引》(详见附件5)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学校国际合作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州南方学院监察工作管理规程》和《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广州南方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

附件2 广州南方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签订指引

附件3 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附件4 广州南方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附件5 广州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实施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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