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Learning is extremely precious things, from any source absorption is not a disgrace.
—— 阿卜·日·法拉兹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首页» 外事服务» 规章制度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2-17 | 浏览次数: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加强涉外工作的归口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应当紧密围绕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战略目标,应当有利于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的进程,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各单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校相关规定以及合作协议实施运行,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是与国(境)外高等院校、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合作项目的主体,具体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为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国际教育、学术交流提供信息和联系服务;

(三)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管理、安全教育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各单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学校师生涉外活动的审核备案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及教学单位,向校内师生宣传外事政策和纪律,贯彻执行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规范和指导各单位贯彻执行外事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

(七)负责学校层面外事活动的策划、协调与实施工作;

()与国(境)外有关机构、部门及上级外事主管部门联络,统筹开拓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渠道。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的报批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来访外籍专家和学生的教学安排和生活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对外交流师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数据、信息及材料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国际活动(会议)的各项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出国教师和学生的涉外安全教育工作;

(九)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完成相关外事接待及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相关的工作;

(十)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完成来华留学生的招生、管理、安全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教务与科研部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相关专业培养计划的审核、学分互认的审核及其他有关教学教务的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来校外国专家的聘请、报批、分配及管理工作,并送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备案;

(三)校园管理部负责涉及出国(境)交流师生、外国进修生、国际学生(含港澳台地区)校内宿舍的配备及管理工作;

(四)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和保卫部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完成来华留学生的招生、管理、安全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国(境)外合作项目管理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经学校批准、授权的条件下与国(境)外高等院校的相关院系建立友好关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在选择国(境)外合作院校时,应本着互惠互益的原则,选择学科专业对口、交流互补性强、能与之开展实质性交流合作的项目。

第九条  各单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应当遵守事前请示,事后汇报原则,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和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得自行开展相关业务。

国(境)外合作项目申报及管理程序,具体依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申报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可积极与国(境)外机构洽谈合作,但不得代表学校与国(境)外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如需签订协议,应事先充分了解国(境)外机构的背景及资信情况。属框架协议的,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属项目细则协议的,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经教务与科研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定。

协议的拟订和签署,具体依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签订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各单位已签订协议的项目应实质开展。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承办单位暂无实质开展该项目的能力;

(二)项目承办单位未按照审批通过的项目方案执行;

(三)项目连续两年未能实质开展

第四章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项目启动前应报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申请主体原则上应为各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及国(境)外合作院校统筹安排项目所涉及的教学、实习活动等,并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工作,具体依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外事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应指定外事对接人负责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工作。已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单位,自项目签署协议起,应于每年12月向学校提交本单位相关工作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外事对接人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传达及落实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相关的工作安排、项目申报、协议修改、外事联络、课程对接、财务核算等。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向国际合作与交流部报告。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对学校安排的有关工作,各单位外事对接人要积极落实。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事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指导和评价外事对接人工作情况,并提供协议范本、外事培训、项目宣传等协助。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实施, 相关业务应当由各单位提交申请,经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具体依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监察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附件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申报与管理暂行规定.docx

附件2: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签订指引.docx

附件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暂行规定.zip

附件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实施管理工作指引.zip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下一篇: 广州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规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