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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日期:2026年01月30日阅读次数:

广州南方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注册入读我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具有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对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分管港澳台事务校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是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总负责人。

第五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对港澳台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协助港澳台学生办理入出内地(祖国大陆)手续和校内外居住登记手续;

(三)会同相关单位处置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

(四)建立港澳台学生信息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港澳台学生信息,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港澳台学生社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会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做好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是港澳台学生教育经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专业学生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二)指导相关单位编制和执行港澳台学生教育经费预算。

第八条 教务处是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和教学指导部门,负责维护学信网港澳台学生数据、组织实施港澳台学生国情类课程群和特色课程群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校团委是港澳台学生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港澳台学生迎新工作和入学教育工作;

(二)协助港澳台学生办理投保和医疗事宜;

(三)按照学校有关学生管理制度,会同教学单位做好港澳台学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组织申报、审核发放政府设立的港澳台学生奖学金;

(五)指导、协助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和社团,引导、组织港澳台学生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包括校园文体活动、内地(祖国大陆)重大节日庆祝活动、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内地(祖国大陆)文化体验活动等;

(六)对港澳台学生社团及其活动进行有效管控;

(七)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协助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做好港澳台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处置突发事件,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及港澳台学生的治安、刑事和国家安全案件。

第十二条 校友会负责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港澳台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相关教学单位对港澳台学生培养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做好港澳台学生教育教学工作;

(二)为港澳台学生安排专业导师,进行课业辅导;

(三)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相关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践活动,但在选择实习、实践地点时,须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十四条 对在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招生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发布的年度全国联招招生简章和相关通知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和录取工作。

第四章 培养

第十六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培养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十七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教学事务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学校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用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八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安排专业导师,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并适当结合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港澳台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内地(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并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和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专业学生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医疗保障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前提下,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的学生组织和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便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学生处、保卫处、相关教学单位协同配合。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享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和生活权益,学校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如果选择校外居住,须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和公安部门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文件中凡有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施行期间,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予以调整和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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