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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日期:2025年11月11日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国际化进程,培养国际化人才,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广州南方学院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在读学生。参加国际合作项目的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是指我校在校生通过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学校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经学校批准的国(境)外机构资助的各类出国(境)活动。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与国(境)外院校建立的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境)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境)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学生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出国(境)计划、联络、审批、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学生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相应审批及备案手续,指导交流生制定国(境)外学习计划、跟进交流生国(境)外学习情况、组织交流生返校后报到注册、进行学分互认以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党籍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境)本科生学籍管理、交流生学分互认备案、成绩登记,以及离返校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交流生的政审、校内奖助学金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对交流生学费和其他应缴费用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十条  总务处负责长期出国(境)学生的校内住宿管理。

第三章  申请选派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申请校际交流出国(境)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能自觉执行学校规定,无严重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外语水平、学业水平符合项目要求,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强。

(三)无拖欠应向学校交付的费用,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四)承诺履行本办法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

(五)符合特定项目或所涉项目国(境)外院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选派程序

对于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学校坚持“学生个人申请,各教学单位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

(一)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初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本单位拟开展的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需求及计划。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政府项目通知或学校交流项目协议在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计划》,上报学校批准。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获准的《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计划》通知相关教学单位选拔学生,并与各相关教学单位联合进行项目宣传活动。

(四)各相关教学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要求按一定比例差额选拔派出学生。确定派出学生名单后,各教学单位须将派出学生的相关信息统一报送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五)项目承办单位协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寄送国(境)外合作学校或教育机构审查。

(六)项目承办单位协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国(境)外院校录取结果通知学生所属教学单位。所属教学单位根据录取结果协同教务处及学生处办理派出手续。

(七)项目承办单位应对项目涉及的实习或实践教学活动内容、学生安全等事宜负责。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组织交流生在返校两周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回校报到表》(详见附件1)及相关备案文件。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籍

(一)交流生经批准出国(境)期间的国内学籍不作异动,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学校按程序进行课程和学分认证。学生在获得项目国(境)外院校录取通知书及签证(注)后,必须及时到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办理离校备案手续。

(二)交流生必须按学校和项目国(境)外院校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外学习期间被项目国(境)外院校开除或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者,学校根据学习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交流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并到教务处办理到校备案手续。

(四)学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五)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照相关培养协议书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学分及成绩认定

(一)学生在申办出国(境)签证(注)期间,可以正常选修学校下学期课程;获得签证(注)后,由所在教学单位统一到教务处办理退选手续。

(二)交流生在国(境)外院校选修课程应符合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选择与学校本专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习。在学生离校前,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确定在国(境)外院校应学课程,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对学有余力者,鼓励其在完成学习计划的基础上选读学习计划以外的其他课程。

(三)如果学生需要认定学习计划以外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应在确定国(境)外选课一周内将所修课程的课程描述报至所在教学单位,由所在教学单位统一与开课单位协商,进行课程认定工作。

(四)交流生应在返校两周内,填写《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回校报到表》(详见附件1)后附的《广州南方学院出国(境)学分互认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确认、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学校相应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登记手续。

(五)原则上学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的课程内容与学校就读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度达70%及以上的,可直接进行学分互认,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不变,课程性质按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记录;课程内容与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相近度70%以下)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不变,课程性质按任意选修课记录。

(六)如果国(境)外院校的评分标准与学校评分标准不一致,学生应在办理成绩认定手续时,提供国(境)外院校出具的有效评分标准证明,提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核,由所在教学单位统一提交至教务处备案。

(七)赴国(境)外院校短期研修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经所在教学单位认定、教务处审核后,根据其所学课程获得学校相应学分。

(八)如果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所选课程与我校的课程相距较大,未能得到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认证许可,返校后必须补修出国(境)期间所缺的课程,否则将不能在学校正常毕业。因此导致的延期毕业等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申请延期的,经学校批准,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九)交流生在国(境)外修读的院校和专业应与离校时备案的院校和专业一致,不得更改。学生在国(境)外院校修读期间,因个人原因擅自更换院校或专业,所获得的学分,我校一律不予承认。

(十)原则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在收到《广州南方学院出国(境)学分互认申请表》后的一个月内,确定应认可的成绩及学分,指导学生前往教务处办理成绩登记等手续。国(境)外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将作为派出学期的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存入学生档案。

(十一)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应完成所有学习计划以内的课程,如出现不及格课程,在该国(境)外院校可以重修的应及时重修;未能在该国(境)外院校重修的,返回学校后应重修与该门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具体课程由所在教学单位认定和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毕业

(一)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申请学校毕业及学位证书者,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条件按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内要求的所有必修课程。国(境)外院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互认完成后,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未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的,按结业处理。学生结业后可向所在教学单位办公室申请补修,一年内补修合格者可申请学校毕业及学位证书,毕业和学位授予时间按补修合格之日计起。

(二)双学位项目、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按学位管理及项目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出国(境)前管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登记表》(详见附件2),提交电子版至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统一将拟批准出国(境)学生名单报送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批准,并指导、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所需手续,协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对外联络。

(二)交流生获得签证(注)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学生及时到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

(三)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交流生签订《广州南方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详见附件3)。各教学单位经学校审批的交流项目,根据项目要求与非学校注册学生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文本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四)各教学单位在按项目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应将经学校审批的交流项目的有关协议及文件交至学校办公室存档。

(五)项目承办单位协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学生进行出国(境)行前教育。

(六)交流生应当投保相关旅行险和在国(境)外期间有效的医疗和意外保险,并承担本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

(七)原则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校内贷/借款的,应将贷/借款偿还后再办理相应的出国手续。

第十七条  出国(境)期间管理

(一)学生出国(境)后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协调管理。

(二)各教学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出国(境)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选课及学习指导工作。学生处负责统筹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工作。

(三)学生抵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教学单位,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学生在外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与国家安全的活动,同时要维护广州南方学院声誉,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增进友谊。

(四)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五)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广州南方学院,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六)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在外学习时间办理相应期限的签证(注)及居留许可,如果需要,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在国(境)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须及时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和当地治安机关。

(七)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138号)第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医药费自理。学生应在留学目的国或地区办理相应医疗和人身意外保险。

(八)派出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返校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回国后管理

(一)学生返校两周内,持《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回校报到表》(详见附件1)到所在教学单位报到,并按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属于双学位项目并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条件的、已达到毕业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的一切学习、生活及相关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出国(境)之前,除应提前付清在外学习期间的广州南方学院学费外,还应按照协议规定付清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注)等费用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形式的学生出国(境)活动,参照本办法。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项目立项单位和委托单位有特别约定的,须另行申报审批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015日起实施,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回校报到表

2.广州南方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登记表

3.广州南方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



联系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广州南方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51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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