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国外引智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是指我校聘任承担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外籍人员,分为专业类课程外教和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两类。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专业类课程外教属于外国高端人才(A类),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属于外国专业人才(B类)。
第三条 外教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教师道德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的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煽动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超出工作许可证范围前往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从事超出聘用合同规定的社会工作;必须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须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对学生进行宗教宣传、不得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条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外教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外教的背景审查、工作许可及相关签证和居留手续办理、入职教育、生活管理与服务、离职手续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干部处负责外教的聘用合同商拟与报签以及人事档案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教学质量评建与督导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助使用单位对外教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提高聘用效益;
(四)财务处负责外教的薪酬核发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总务处负责安排外教宿舍,配置必需的设施设备,并做好宿舍内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协助对拟聘外教进行涉国家安全背景审查,处置涉及外教的突发事件,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外教的治安、刑事和国家安全案件;
(七)使用单位负责外教的水平能力把关以及日常工作管理与服务,并指派1名合适的专任教师兼任外教联系人,帮助外教了解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协助外教做好教学和考试各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专业类课程外教的聘用与管理
第五条 专业类课程外教的招聘、工作任务、待遇标准和考核,由人事干部处会同使用单位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下落实。
第六条 专业类课程外教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相关条件,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口语表达与交流能力;
(二)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第七条 专业类课程外教的聘用程序如下:
(一)专业类课程外教人选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个人简历(含相关证书扫描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等材料;
(二)保卫处对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筛的专业类课程外教人选进行背景审查;
(三)使用单位对通过背景审查的专业类课程外教人选进行面试,重点考察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人事干部处会同使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专业类课程外教人选商拟聘用合同(含工作任务和待遇标准),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专业类课程外教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及相关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等手续;
(六)人事干部处会同相关单位协助新聘专业类课程外教办理新入职教职工报到手续。
第八条 专业类课程外教的基本工作任务不得低于其聘用合同的要求。
第九条 专业类课程外教的一个合同聘期原则上为3年,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予续聘。
第三章 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条 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的招聘、工作任务、待遇标准和聘期考核,由人事干部处会同使用单位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下落实。使用单位须提前向人事干部处报送下一学年度的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的,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具备优良的口语表达与交流能力;
(四)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第十二条 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的聘用程序如下:
(一)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人选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个人简历(含相关证书扫描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等材料;
(二)保卫处对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初筛的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人选进行背景审查;
(三)使用单位对通过背景审查的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人选进行面试,重点考察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人事干部处会同使用单位与符合条件的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人选商拟聘用合同(含工作任务和待遇标准),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已签订聘用合同的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及相关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等手续;
(六)人事干部处会同相关单位协助新聘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办理新入职教职工报到手续。
第十三条 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的基本工作任务不得低于其聘用合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语言技能类课程外教的一个合同聘期为1年,聘用期满60日前,由人事干部处会同使用单位根据本人申请、聘期考核结果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外教在聘期的考勤、考核和违纪处罚,参照学校专任教师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通过合作协议来我校工作的外教,聘用与管理及工作待遇按照合作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兼职外教的聘用和管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应邀来我校从事学科研究、项目(课题)合作等工作的外国专家,聘用与管理及工作待遇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二级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广州南方学院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办法》(南方学院人事〔2023〕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中凡有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相关内容按上级部门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人事干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广州南方学院外籍教师聘期考核评价表
外教 姓名 |
| 国籍 |
| 护照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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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单位 |
| 聘期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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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评价(使用单位填写) (请使用单位对照该外教合同期内工作任务安排,从师德师风、任务完成情况、师生评价等方面, 对该外教在本聘期内的工作表现给予客观、真实的考核评价。) |
☆学生评教分: |
评价结果 |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 是否续聘 | □是 □否 |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综合考评(人事干部处填写) |
★ 本聘期内是否有学生投诉? □是 □否 ★ 本聘期内是否有教学事故? □是 □否 ★ 本聘期内是否有未完成工作任务? □是 □否 ★ 本聘期内是否有违反劳动合同行为? □是 □否 |
考评结果 |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 是否同意续聘 | □是 □否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人事干部处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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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考核评价结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干部处分别存档,作为外教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